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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职工奖惩条例(草案)

发表日期:2015-04-21     新闻来源: 编辑: 浏览量:2498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端正行风,加强医院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鼓励爱岗敬业,惩罚有规不遵、有章不循,根据上级和医院的有关制度,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凡既往医院有与本条例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  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政策法规、医院制度为准绳,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日常工作由医院办公室牵头,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由部分职代会代表组成的督查小组,共同参与督查。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或推广新的适宜技术并取得成效,奖励科室或个人500~2000元。
  第七条  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给予表扬并奖励50—200元。
  第八条  参加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奖励100—500元(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在各级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按下列标准给以奖励:中华级5000元,一级3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500元。(杂志级别参考浙江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
  第十条  得到市及市以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每次分别奖励如下: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100元,锦旗或表扬信50元。
  第十一条  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并奖励100—1000元。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员工遵守服务规范,被服务对象无理打骂而受委屈的设委屈安慰奖,额度为100—1000元。  
  第十四条  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事故和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奖励100—500元。
  第十五条  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中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的奖励稿酬的三倍。被卫计委网站、医院网站录用的信息每篇奖励20元。
  第十六条  经单位同意参加各类专业对口的学历升级教育者,在学期结束后
凭毕业文凭奖励: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研究生10000元,不再报销学杂费及交通住宿费。学习时间单位和个人各负50%(前提是不影响工作), 但不得享受此期间的业务奖,利用休息时间学习者不扣奖。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违反服务规范,对被服务对象投诉者(经查情况属实),院级扣奖100元,局级以上扣奖500元。
  第十八条  被市长热线、新闻媒体或网络点名曝光,转发有损医院声誉的短信、微博微信、论坛帖子及其他言行,损害医院声誉,情况属实者,扣责任人500—5000元,情况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对上级的指令性任务拒不执行或因消极而使工作完成的时效性和质量受到影响的,扣当事人500-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收受红包、回扣未按规定在24小时内退还或上交,经查实,处以额度3—5倍扣款,必要时,再予行政处分;索要或暗示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职业权利谋取私利,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医疗药械、医疗用品和非医疗目录检查项目,发现一次扣500-2000元;接受药械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扣罚,取消一年内晋升资格;触犯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外出参加医药器械商组织的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违者扣500-2000元,并按旷工论处。一经查实有商业贿赂的行为,取消二年内晋升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或占为已有,一经查实,除退交全额费用外,扣查实金额的5倍,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收费或少缴费为熟人作各种诊疗、检查者,发现一起处以责任人双倍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发现多收、少收或不收现象,每一次扣奖100元,因乱收费引起的不良后果,视情节另作处理。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部分或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和医保罚款。
  第二十六条  开冒名顶替方(单)和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除退赔病人损失外,扣1000元,违反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医疗质量
  第二十七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诊疗和检查不及时或诊疗和检查未结束擅自下班无委托(包括临床、医技、药房、注射及相关科室),每一次扣奖5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另作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擅自违反各项准入制度的一次扣罚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或事件由责任人做好解释工作,无法解决的由科主任或分管领导协助解决。对发生责任和技术事故(经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责任科室和人,根据所造成的费用支出(包括赔款及医疗欠费)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技术事故承担10—30%,责任事故承担30—100%,情节严重的同时合并行政处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医疗缺陷但无经济赔偿或医疗欠费者,医院对直接责任人扣款100—500元;对无医疗缺陷或由于现有医学水平及现有设备限制造成不可预料的医疗纠纷,经治医生或科室免于承担经济责任。科长负责做好差错事故纠纷的登记与上报工作,否则扣50元/次。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消毒液存放未达标准、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无菌操作不符规范,抽检不合格等每项扣奖50元,甲、乙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食物中毒每漏报一例扣奖100元(由临床医生、责任医生及防保人员承担),造成后果严肃处理。丙类传染病、四种法定需上报的慢性病每漏报一例扣奖50元。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无故不参加交接班,重要病情变化未及时处理、报告或未作相应记录的每例次扣奖50-200元,由此造成医疗事故者另行处理。不按规定值班(擅自脱岗、私自调班者手术或门诊住院未委托等),值班人员未保持通信畅通者,呼叫后十五分钟内未到岗者,每例扣奖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技科室无故不按时出报告、药房发错药、注射打错针,未造成后果的,每起扣奖5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对护理工作不重视,发生护理并发症(褥疮、坠床、烫伤)等,扣责任人或科室100—500元,如已发生上述情况而不上报,扣护士长100元,造成后果的另作处理。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药房、门诊药房因保管不慎,自查不力,发生虫蛀、霉变、过期等影响药品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盘点时药品短缺由责任人视情节作相关赔偿。
  第三十四条  抢救工作制度:对抢救工作(包括人员、床位、设备等)不服从调度或不组织抢救;抢救人员应到而未到位,每例次扣当事人200—500元;到位不及时,每例次扣当事人100—200元;抢救病人不及时报告或抢救记录不及时书写的,每例次扣当事人100元,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同扣100元。
  第三十五条  会诊制度:科间会诊超过24小时,院内急会诊超过15分钟的以上每例次扣被请求会诊科室或医务人员50元;会诊结束后未写会诊记录者每例扣会诊者20元;违反专科收治制度,每例扣责任科室500元。
  第三十六条  临床用血制度:违反相关临床用血制度,未造成后果者,凡涉及者(相关责任人)各扣奖500—1000元,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诊疗知情同意制度:违反诊疗知情同意制度者,扣50—500元,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丙级病历每份扣责任人500元,扣罚科主任100元,并及时改正归档;乙级病历每份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科主任50元(病历书写各种记录未及时完成,作乙级病历处理)。住院病历应于患者出院后10日内及时归档,未按时归档的,迟交一份,扣罚责任人50元。发现空白门诊病历每份扣款100元;各类申请单、报告单、记录单和处方不合格的,每例扣罚当事人20—50元。处方不合格,药剂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坚持自查自纠,投诉不出科,及时处理医疗争议,发生院级投诉每例次扣100元(责任人与科主任各半),发生局级以上投诉每例扣500元(责任人与科主任各半);坚持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科室无登记每例扣50元;坚持安全医疗报告制度,每月未及时上报医疗事故争议的每例扣50元,瞒报或漏报每例扣100元。
  第四十条  违反查对制度酌情每例扣100-500元,违反其他医疗核心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院级理论考试不合格者,每次扣100元,无故不参加者扣200元,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每年度扣200元。
 
 
第三节  财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物资因采购、验收等把关不严,发生质量问题扣责任人100元,对医院造成损失的,另作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内物资(包括常用药品)供应满足率达到9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后扣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四条  科室物资(财产、药品等)定期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差错,除赔偿损失外,扣奖50—500元。
  第四十五条  科室医疗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无故损坏,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用,遗失照价赔偿,在抢救病员时损坏的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于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第四十六条  所有物品未经医院同意,不得外借或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除归还外,扣奖20—2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挪用公款、公物者,一经发现,除限期归还外,扣1—6个月奖金,直至待岗,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发现贪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医院节能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开无人空调、使用空调未关门窗、空调温度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发现一起扣50元。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重视,违反操作规程,隐患不报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2000元以下,扣责任人100—500元,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扣1000元,特别严重的另作处理。
 
 
第四节  劳动纪律
  第五十条  上班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发现一次扣5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月发生三次及以上者,扣绩效奖一个月。
  第五十一条  两人及以上科室(站)不停诊,单人科室(站)停诊须批准并张贴告示,否则视为随意停诊,发生随意停诊者每次扣50元。脱岗或查岗时10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奖5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因脱岗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工作场所禁止一切娱乐活动。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睡觉等,发现一次扣5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玩手机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100元,聚众赌博的扣奖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不得穿工作服(衣、帽、裤等)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50元。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限制科室(手术室、抢救室、财务室、收费室、档案室、信息中心、控制中心、库房等),发现一起扣所进科室50元,扣擅自进入者100元。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皋埠镇卫生院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医院计算机玩电脑(网络)游戏、炒股,发现一起扣500元;故意违反计算机软件操作规程,导致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引发医患纠纷的,发现一起扣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擅自拆装计算机箱、安装软件,私自安装外接设备,发现一起扣1000元,导致病毒感染,造成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电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充电,集体宿舍内不得使用煤气灶、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公用插座上使用电饭煲、电吹风、电茶壶等,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100元。经查实,二次以上的,责令清退宿舍。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
第五十八条  因病因事请假须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未按医院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外出进修、培训等需离院外出者,需经相关职能处室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岗,学成回院后需到人事部门销假,违者扣当事人100元。
    第六十条  上班时间应着装整洁,仪表须端庄大方。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服务牌,每发现一次扣50元。院内非吸烟区不得吸烟,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六十一条  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参加人员不参加且未请假者,每人次扣50元,请假者每次扣3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院周会精神,每发现一次扣100元。院内电子邮件未及时收取传达,造成信息阻滞,经查实扣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  全院职工考勤实行分科专人负责,各科长负责本科内的排班及考勤登记,每月5日前将考勤登记表上交,发现弄虚作假者扣50—200元。
第六十三条  对医院(包括各站点)卫生抽查结果最差者扣科室或责任人奖金
100元,连续两次最差者扣奖400元。
 

第五节  工作效率
  第六十四条  对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指令性工作,未按时完成者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者,扣200—500元。
  第六十五条  各科室、站点负责业务统计的人员,隐瞒业务收入、少报、漏报、错报者等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每月月底前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每迟一天扣奖50元。
    第六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扣100元,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扣责任者500元;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无故不及时完成任务(特殊情况除外),影响工作,扣当事人500元。
    第六十七条  对基层科室的书面请示报告,有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三天内有明确答复,每逾期一天扣50元,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500—1000元。
    第六十八条  维修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若违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后扣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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