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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图:
楼层分布
门诊楼
1F 口腔科 2F 妇产科门诊
针推、康复科 小儿科1
发热门诊 小儿科2
输液大厅 五官科
注射、雾吸室 中医科1
抢救室 中医科2
急诊室 中药房
预检台 五官科检查室
外科1(专家门诊)
外科2
外科3
外科4
内科1(专家门诊)
内科2(专家门诊)
内科3
全科门诊
内科6
内科5
内科4(专家门诊)
门诊小手术室)
门诊治疗室
收费室
西药房
住院楼
1F CT室(筹) 2F 检验科 3F 手术室 4F 内科病房
放射检查登记室 B超检查登记 妇产科病房 医生办公室
机房1 B超检查室(1) 外科病房 护士站
机房2 B超检查室(2) 医生办公室
心电图室 护士
服务流程
一、 门诊流程
已有社保卡或健康卡的病人→ 持社保卡或健康卡→相应科室就诊→一楼收费室缴费
↑ ↓ ↓
无社保卡或健康卡的病人→ 挂号窗口自费购买健康卡 到相应科室检查→ 到一楼西药房、二楼中药房取药
二、温馨提示
1、 我院已实行一卡通,看病请带社保卡或健康卡,无社保卡病人可凭身份证在门诊一楼收费窗口办理健康卡。
2、 社保卡或健康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3、 门诊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4:30,双休日照常门诊。
三、急诊流程
目前急诊室开放时间是中午11:30—13:30 、晚上16:30—次日早上8:00,除晚上22:00后来院急诊病人由门卫呼叫值班医生,其余急诊时间来院就诊的外科病人到外科门诊室就诊、内科及儿科病人到急诊室就诊、妇产科病人到住院楼三楼妇产科住院部就诊。
四、 住院流程
门诊医生开具住院单
↓
持门诊病历、社保卡(或)健康卡、身份证到挂号收费室预约床位
↓ ↓
当天有床,安排住院 当天无床,预约床位
↓ ↓
住院缴费,窗口办理 等待电话通知
↓ ↓
前往相应病区 电话确认后,到住院缴费窗口办理
↓
前往相应病区
温馨提示
1、住院预约病种为非急危重病人(择期手术病人)。
2、床位紧张的科室,等待住院时间可能会比较长,病人在预约等床期间若出现病情变化请及时到医院就诊。
3、已通知办理入院手续的预约病人到院时遇抢救病人需要住院救治时,仍有可能不能安排床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谅解。
如有不明白之处,请与护士联系。
检查须知
1、部分抽血、B超检查等项目需空腹,请提前咨询医生;
2、部分泌尿、生殖系B超检查需憋尿;
3、心电图、测血压前需休息15分钟;
4、女性检查者请注意:怀孕及准备怀孕者勿行X线(DR、CT)、骨密度等检查;
5、经期,勿行尿液、妇科检查,待经期结束后3-5天再进行补检;
6、未婚女士勿行妇科及阴道B超检查;
7、对抽血有晕针反应者请提前告知医务人员;
8、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者,请将平时服用的药物携带备用,检查当天建议不要停药。
病历复印
病历复印时间(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10 下午1:30~~4:10。
地点:综合楼文印室
病历复印申请人及所需携带资料
申请人身份 |
需携带资料 |
依据 |
本 人 |
本人身份证件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
受委托人 |
①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②当事人身份证件;
③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 |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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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③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 |
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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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②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其它 |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 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规定,患者有权要求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单,“住院志”是指首次入院病历记录、再次入院病历记录,不含病程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绍兴市人民医院高新区分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为了更好地尊重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我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均需经过病案室审批,在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最后由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认可。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10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派专人负责。现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各项记录完成时限后受理,由各病区派专人负责。由专科保管的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就诊结束后受理,由各专科派专人负责。
三、申请人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包括: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八、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案。